索 引 號 | 1152501011663205Y/2024-00188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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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17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17日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改革和完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顧問的智力支撐和參謀輔政作用,深入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動口岸高質量發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是指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聘任,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行業(領域)領軍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條 顧問在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實行顧問動態聘任和管理機制,聘期一般為1—3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顧問日常工作,承擔顧問的聘任、服務、保障、聯絡、組織、協調、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顧問人選堅持“少而精”,通過職能部門推薦、智庫機構引薦、專家學者自薦、領導舉薦等方式征集人選,由市各領域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擬聘任顧問人選的學歷、以往職業信息、勝任力、職業操守等方面背景資料內容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聘顧問人選推薦名單。
(二)背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顧問推薦人選有關情況進行背景核查。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梳理各領域牽頭部門相關意見,提出顧問人選建議名單上報市政府。
(四)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核準擬聘顧問人選名單并上報市委。
(五)公示。將顧問候選名單通過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義簽訂聘任協議、明確聘期、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頭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擁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研究能力,具有豐碩成果、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政要,從事專業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機關、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人才,熟悉本行業前沿發展動態,具備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為推動某一行業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熱愛社會公共事業,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原則上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相當時間和精力履行顧問職責。
第六條 顧問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關領域的信息動態和政策法律咨詢;
(二)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相關領域的重大決策、重大課題、重大項目、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
(四)對全市突出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五)同國內外智力機構與人員加強溝通聯誼,借鑒成功經驗,對外宣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及工作情況;
(六)其他符合顧問身份的工作。
第七條 顧問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從事損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關活動;
(五)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參加有關會議,及時通報工作任務進展情況,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履職盡責;
(六)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需提前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溝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八條 顧問應當按要求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
對于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顧問可應邀參加。
顧問承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權獨立發表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人員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 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可以向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日常工作建議、意見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研究報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饋。
第十條 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或者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顧問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單位代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關文件、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可以事先商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派相關顧問,參與調研、論證等活動。會議組織部門或邀請部門要形成會議紀要,載明與會顧問和參會部門意見,依據會議研究意見,擬定相關文件,報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顧問會議的,不按期提供書面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情形;
(四)泄漏因擔任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從事與其職業、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的情況。
第十三條 顧問可以申請辭去顧問職務,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經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第十四條 顧問赴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和日常工作、課題研發、成果激勵及工作補貼、生活補貼等費用統稱為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項經費??顚S?;顧問到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顧問開支內容中若涉及國家、自治區、盟、市要求嚴控的經費(“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須經市財政局審核,相關嚴控類經費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執行。顧問的成果激勵與工作成果和考核掛鉤,根據考核情況給予顧問五千到五萬元不等工作補貼,顧問在聘任期間作出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全市每年總顧問經費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建立嚴格的財務內控管理制度;定期聽取顧問的意見建議,為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并支持顧問工作,配合顧問開展相關業務,借助顧問智力資源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對顧問開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服務單位組織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評意見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已出臺的專項顧問制度,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主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二連浩特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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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改革和完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顧問的智力支撐和參謀輔政作用,深入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動口岸高質量發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是指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聘任,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行業(領域)領軍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條 顧問在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實行顧問動態聘任和管理機制,聘期一般為1—3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顧問日常工作,承擔顧問的聘任、服務、保障、聯絡、組織、協調、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顧問人選堅持“少而精”,通過職能部門推薦、智庫機構引薦、專家學者自薦、領導舉薦等方式征集人選,由市各領域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擬聘任顧問人選的學歷、以往職業信息、勝任力、職業操守等方面背景資料內容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聘顧問人選推薦名單。
(二)背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顧問推薦人選有關情況進行背景核查。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梳理各領域牽頭部門相關意見,提出顧問人選建議名單上報市政府。
(四)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核準擬聘顧問人選名單并上報市委。
(五)公示。將顧問候選名單通過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義簽訂聘任協議、明確聘期、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頭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擁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研究能力,具有豐碩成果、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政要,從事專業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機關、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人才,熟悉本行業前沿發展動態,具備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為推動某一行業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熱愛社會公共事業,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原則上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相當時間和精力履行顧問職責。
第六條 顧問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關領域的信息動態和政策法律咨詢;
(二)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相關領域的重大決策、重大課題、重大項目、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
(四)對全市突出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五)同國內外智力機構與人員加強溝通聯誼,借鑒成功經驗,對外宣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及工作情況;
(六)其他符合顧問身份的工作。
第七條 顧問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從事損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關活動;
(五)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參加有關會議,及時通報工作任務進展情況,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履職盡責;
(六)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需提前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溝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八條 顧問應當按要求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
對于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顧問可應邀參加。
顧問承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權獨立發表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人員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 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可以向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日常工作建議、意見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研究報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饋。
第十條 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或者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顧問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單位代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關文件、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可以事先商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派相關顧問,參與調研、論證等活動。會議組織部門或邀請部門要形成會議紀要,載明與會顧問和參會部門意見,依據會議研究意見,擬定相關文件,報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顧問會議的,不按期提供書面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情形;
(四)泄漏因擔任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從事與其職業、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的情況。
第十三條 顧問可以申請辭去顧問職務,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經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第十四條 顧問赴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和日常工作、課題研發、成果激勵及工作補貼、生活補貼等費用統稱為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項經費??顚S?;顧問到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顧問開支內容中若涉及國家、自治區、盟、市要求嚴控的經費(“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須經市財政局審核,相關嚴控類經費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執行。顧問的成果激勵與工作成果和考核掛鉤,根據考核情況給予顧問五千到五萬元不等工作補貼,顧問在聘任期間作出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全市每年總顧問經費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建立嚴格的財務內控管理制度;定期聽取顧問的意見建議,為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并支持顧問工作,配合顧問開展相關業務,借助顧問智力資源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對顧問開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服務單位組織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評意見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已出臺的專項顧問制度,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發布日期:2024-06-17 09:27
來源: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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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改革和完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顧問的智力支撐和參謀輔政作用,深入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動口岸高質量發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是指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聘任,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行業(領域)領軍人物和知名人士。
第三條 顧問在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實行顧問動態聘任和管理機制,聘期一般為1—3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顧問日常工作,承擔顧問的聘任、服務、保障、聯絡、組織、協調、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聘任程序。
(一)提名。顧問人選堅持“少而精”,通過職能部門推薦、智庫機構引薦、專家學者自薦、領導舉薦等方式征集人選,由市各領域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擬聘任顧問人選的學歷、以往職業信息、勝任力、職業操守等方面背景資料內容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聘顧問人選推薦名單。
(二)背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顧問推薦人選有關情況進行背景核查。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梳理各領域牽頭部門相關意見,提出顧問人選建議名單上報市政府。
(四)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核準擬聘顧問人選名單并上報市委。
(五)公示。將顧問候選名單通過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義簽訂聘任協議、明確聘期、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頭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擁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研究能力,具有豐碩成果、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政要,從事專業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在國內外機關、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人才,熟悉本行業前沿發展動態,具備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為推動某一行業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
(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熱愛社會公共事業,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原則上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相當時間和精力履行顧問職責。
第六條 顧問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關領域的信息動態和政策法律咨詢;
(二)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承擔相關領域的重大決策、重大課題、重大項目、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
(四)對全市突出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五)同國內外智力機構與人員加強溝通聯誼,借鑒成功經驗,對外宣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及工作情況;
(六)其他符合顧問身份的工作。
第七條 顧問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從事損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關活動;
(五)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參加有關會議,及時通報工作任務進展情況,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履職盡責;
(六)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需提前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溝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八條 顧問應當按要求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
對于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顧問可應邀參加。
顧問承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權獨立發表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人員處理有關事務。
第九條 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可以向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日常工作建議、意見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研究報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饋。
第十條 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或者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顧問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單位代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關文件、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可以事先商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派相關顧問,參與調研、論證等活動。會議組織部門或邀請部門要形成會議紀要,載明與會顧問和參會部門意見,依據會議研究意見,擬定相關文件,報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顧問會議的,不按期提供書面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情形;
(四)泄漏因擔任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從事與其職業、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的情況。
第十三條 顧問可以申請辭去顧問職務,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經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
第十四條 顧問赴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和日常工作、課題研發、成果激勵及工作補貼、生活補貼等費用統稱為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項經費??顚S?;顧問到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顧問開支內容中若涉及國家、自治區、盟、市要求嚴控的經費(“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須經市財政局審核,相關嚴控類經費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執行。顧問的成果激勵與工作成果和考核掛鉤,根據考核情況給予顧問五千到五萬元不等工作補貼,顧問在聘任期間作出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全市每年總顧問經費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建立嚴格的財務內控管理制度;定期聽取顧問的意見建議,為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并支持顧問工作,配合顧問開展相關業務,借助顧問智力資源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對顧問開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服務單位組織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評意見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已出臺的專項顧問制度,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現將《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17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工作制度(試行)第一條 為改革和完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決策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顧問的智力支撐和參謀輔政作用,深入推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聚智聚力推動口岸高質量發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以下簡稱“顧問”),是指根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市政府名義聘任,為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行業(領域)領軍人物和知名人士。第三條 顧問在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實行顧問動態聘任和管理機制,聘期一般為1—3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顧問日常工作,承擔顧問的聘任、服務、保障、聯絡、組織、協調、考核等具體工作。第四條 聘任程序。(一)提名。顧問人選堅持“少而精”,通過職能部門推薦、智庫機構引薦、專家學者自薦、領導舉薦等方式征集人選,由市各領域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擬聘任顧問人選的學歷、以往職業信息、勝任力、職業操守等方面背景資料內容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聘顧問人選推薦名單。(二)背調。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顧問推薦人選有關情況進行背景核查。(三)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梳理各領域牽頭部門相關意見,提出顧問人選建議名單上報市政府。(四)審定。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核準擬聘顧問人選名單并上報市委。(五)公示。將顧問候選名單通過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六)聘任。公示期滿無異議后,以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的名義簽訂聘任協議、明確聘期、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 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頭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二)擁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和綜合研究能力,具有豐碩成果、較高威望、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政要,從事專業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三)在國內外機關、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或專業技術人才,熟悉本行業前沿發展動態,具備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為推動某一行業發展作出過突出貢獻;(四)熟悉我市市情、社情、民情,熱愛社會公共事業,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五)原則上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相當時間和精力履行顧問職責。第六條 顧問應當履行如下職責:(一)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供相關領域的信息動態和政策法律咨詢;(二)為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承擔相關領域的重大決策、重大課題、重大項目、涉及社會穩定重要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四)對全市突出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五)同國內外智力機構與人員加強溝通聯誼,借鑒成功經驗,對外宣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及工作情況;(六)其他符合顧問身份的工作。第七條 顧問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三)不得以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四)不得從事損害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相關活動;(五)妥善安排工作時間,參加有關會議,及時通報工作任務進展情況,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履職盡責;(六)因特殊情況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需提前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溝通,以便另行指派人員。第八條 顧問應當按要求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對于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舉辦的專題研討會、報告會及有關咨詢活動,顧問可應邀參加。顧問承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權獨立發表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人員處理有關事務。第九條 顧問認為屬于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可以向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日常工作建議、意見可以以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研究報告等方式提交或反饋。第十條 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第十一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或者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顧問參加;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單位代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起草有關文件、組織重要活動,需要顧問提供服務的,可以事先商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派相關顧問,參與調研、論證等活動。會議組織部門或邀請部門要形成會議紀要,載明與會顧問和參會部門意見,依據會議研究意見,擬定相關文件,報送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條 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解聘:(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三)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顧問會議的,不按期提供書面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顧問職責的情形;(四)泄漏因擔任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五)從事與其職業、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六)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顧問的情況。第十三條 顧問可以申請辭去顧問職務,需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擬解聘意見,經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第十四條 顧問赴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食宿費用和日常工作、課題研發、成果激勵及工作補貼、生活補貼等費用統稱為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列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項經費??顚S?;顧問到二連浩特市工作產生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顧問開支內容中若涉及國家、自治區、盟、市要求嚴控的經費(“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須經市財政局審核,相關嚴控類經費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執行。顧問的成果激勵與工作成果和考核掛鉤,根據考核情況給予顧問五千到五萬元不等工作補貼,顧問在聘任期間作出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全市每年總顧問經費不超過50萬元。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建立嚴格的財務內控管理制度;定期聽取顧問的意見建議,為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市政府各組成部門、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并支持顧問工作,配合顧問開展相關業務,借助顧問智力資源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六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每年對顧問開展考核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服務單位組織考核工作,提出考核初評意見報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已出臺的專項顧問制度,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主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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