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52501011663205Y/2024-00184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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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6日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更好解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3〕1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施總額預算控制、系統實時結算和定點協議管理。堅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導預期,鞏固完善城鄉居民門診保障機制,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常見病、多發病門診治療費用負擔;提高醫?;鹗褂眯?,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二連浩特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二章 普通門診保障待遇
第四條 增強普通門診保障功能,提高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保障待遇。
(一)普通門診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累計支付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按照60%比例由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
(二)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三)將原城鄉居民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四)將城鄉居民急診未發生住院治療的就醫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五)將原城鄉居民住院前七天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六)將原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ㄒ韵潞喎Q“兩病”),需要服用降血壓、降血糖藥品的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合并至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執行。
第五條 城鄉居民門診慢特病政策、門診特殊用藥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自治區及二連浩特市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完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就醫結算便利化。
第七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不予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非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出門診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四)其它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等情形。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保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應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碼直接結算。
第九條 建立醫?;鸢踩揽貦C制,提高醫?;鸸芾硭?,提升醫?;鹗褂眯б?。
(一)嚴格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實現醫?;鹑I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
(二)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療保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公安、市場監管、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責任,嚴肅查處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
(一)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嚴把入口關,將“技術好、服務優、價格低、布局合理”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評審評估標準,將優先使用醫保目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自費比例、嚴禁誘導院外購藥、違規開具大處方等納入協議管理,強化協議條款及指標約束作用。
(二)建立醫療服務監控預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度,常態化監測醫藥費用增長快、次均費用高、患者自費比例高、檢查費用占比高、目錄外項目使用多等異常指標,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服務。
(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經辦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辦和稽核、會計和出納、業務和財務、信息和業務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機制,完善醫保、財政、稅務三方定期對賬機制,防范化解內部監管風險。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執行,由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視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待遇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6〕126號)中《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7〕34號)中《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和《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二連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二醫保發〔2019〕8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主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二連浩特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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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52501011663205Y/2024-00184/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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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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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6日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更好解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3〕1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施總額預算控制、系統實時結算和定點協議管理。堅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導預期,鞏固完善城鄉居民門診保障機制,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常見病、多發病門診治療費用負擔;提高醫?;鹗褂眯?,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二連浩特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二章 普通門診保障待遇
第四條 增強普通門診保障功能,提高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保障待遇。
(一)普通門診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累計支付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按照60%比例由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
(二)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三)將原城鄉居民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四)將城鄉居民急診未發生住院治療的就醫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五)將原城鄉居民住院前七天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六)將原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ㄒ韵潞喎Q“兩病”),需要服用降血壓、降血糖藥品的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合并至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執行。
第五條 城鄉居民門診慢特病政策、門診特殊用藥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自治區及二連浩特市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完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就醫結算便利化。
第七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不予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非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出門診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四)其它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等情形。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保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應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碼直接結算。
第九條 建立醫?;鸢踩揽貦C制,提高醫?;鸸芾硭?,提升醫?;鹗褂眯б?。
(一)嚴格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實現醫?;鹑I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
(二)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療保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公安、市場監管、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責任,嚴肅查處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
(一)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嚴把入口關,將“技術好、服務優、價格低、布局合理”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評審評估標準,將優先使用醫保目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自費比例、嚴禁誘導院外購藥、違規開具大處方等納入協議管理,強化協議條款及指標約束作用。
(二)建立醫療服務監控預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度,常態化監測醫藥費用增長快、次均費用高、患者自費比例高、檢查費用占比高、目錄外項目使用多等異常指標,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服務。
(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經辦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辦和稽核、會計和出納、業務和財務、信息和業務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機制,完善醫保、財政、稅務三方定期對賬機制,防范化解內部監管風險。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執行,由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視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待遇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6〕126號)中《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7〕34號)中《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和《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二連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二醫保發〔2019〕8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發布日期:2024-06-06 17:15
來源: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朗讀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6日
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更好解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3〕1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施總額預算控制、系統實時結算和定點協議管理。堅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導預期,鞏固完善城鄉居民門診保障機制,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常見病、多發病門診治療費用負擔;提高醫?;鹗褂眯?,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二連浩特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二章 普通門診保障待遇
第四條 增強普通門診保障功能,提高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保障待遇。
(一)普通門診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累計支付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按照60%比例由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
(二)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三)將原城鄉居民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四)將城鄉居民急診未發生住院治療的就醫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五)將原城鄉居民住院前七天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
(六)將原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ㄒ韵潞喎Q“兩病”),需要服用降血壓、降血糖藥品的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合并至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執行。
第五條 城鄉居民門診慢特病政策、門診特殊用藥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自治區及二連浩特市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完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就醫結算便利化。
第七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不予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非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出門診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四)其它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等情形。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保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應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碼直接結算。
第九條 建立醫?;鸢踩揽貦C制,提高醫?;鸸芾硭?,提升醫?;鹗褂眯б?。
(一)嚴格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實現醫?;鹑I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
(二)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療保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公安、市場監管、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責任,嚴肅查處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
(一)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嚴把入口關,將“技術好、服務優、價格低、布局合理”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評審評估標準,將優先使用醫保目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自費比例、嚴禁誘導院外購藥、違規開具大處方等納入協議管理,強化協議條款及指標約束作用。
(二)建立醫療服務監控預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度,常態化監測醫藥費用增長快、次均費用高、患者自費比例高、檢查費用占比高、目錄外項目使用多等異常指標,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服務。
(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經辦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辦和稽核、會計和出納、業務和財務、信息和業務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機制,完善醫保、財政、稅務三方定期對賬機制,防范化解內部監管風險。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執行,由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視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待遇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6〕126號)中《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7〕34號)中《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和《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二連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二醫保發〔2019〕8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6月6日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更好解決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內醫保發〔2023〕18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堅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施總額預算控制、系統實時結算和定點協議管理。堅持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導預期,鞏固完善城鄉居民門診保障機制,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常見病、多發病門診治療費用負擔;提高醫?;鹗褂眯?,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二連浩特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第二章 普通門診保障待遇第四條 增強普通門診保障功能,提高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保障待遇。(一)普通門診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累計支付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按照60%比例由醫療保險基金進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00元,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二)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醫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納入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三)將原城鄉居民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四)將城鄉居民急診未發生住院治療的就醫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五)將原城鄉居民住院前七天符合政策范圍內的門診費用,納入城鄉居民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六)將原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ㄒ韵潞喎Q“兩病”),需要服用降血壓、降血糖藥品的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合并至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執行。第五條 城鄉居民門診慢特病政策、門診特殊用藥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自治區及二連浩特市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完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門診就醫結算便利化。第七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門診保障機制不予支付。(一)參保人員在非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二)參保人員在門診保障機制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超出門診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門診醫療費用;(三)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四)其它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等情形。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市域內醫保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應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碼直接結算。第九條 建立醫?;鸢踩揽貦C制,提高醫?;鸸芾硭?,提升醫?;鹗褂眯б?。(一)嚴格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管,實現醫?;鹑I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二)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療保障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公安、市場監管、審計等有關部門協同監管責任,嚴肅查處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第十條 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系。(一)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制,嚴把入口關,將“技術好、服務優、價格低、布局合理”作為前置條件,嚴格評審評估標準,將優先使用醫保目錄藥品醫用耗材、控制自費比例、嚴禁誘導院外購藥、違規開具大處方等納入協議管理,強化協議條款及指標約束作用。(二)建立醫療服務監控預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度,常態化監測醫藥費用增長快、次均費用高、患者自費比例高、檢查費用占比高、目錄外項目使用多等異常指標,引導定點醫療機構規范診療服務。(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經辦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辦和稽核、會計和出納、業務和財務、信息和業務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制約機制,完善醫保、財政、稅務三方定期對賬機制,防范化解內部監管風險。第四章 附 則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4年7月10日起執行,由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視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待遇相關標準。第十二條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6〕126號)中《二連浩特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等3個辦法的通知》(二政辦發〔2017〕34號)中《二連浩特市基本醫療意外傷害保障管理辦法》和《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 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二連浩特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二連浩特市完善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細則〉的通知》(二醫保發〔2019〕8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如遇國家或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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