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481 | 主題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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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加快提高二連浩特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持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戶口遷移原則
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以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按照“先家庭戶、后集體戶”辦理戶口遷移。公民在本市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選擇一處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一個住址只能登記一戶。非住宅用房、違法建筑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二、遷入登記
城鎮落戶按照落戶人意愿和實際情況辦理。
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落家庭戶。
2.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以下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落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1)符合人才戶口遷移條件的;
(2)符合技術工人戶口遷移條件的;
(3)符合家屬隨軍、就業、干部職工調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其他戶口遷移條件的。
3.投靠直系親屬落戶,在城鎮范圍內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落家庭戶。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其他戶口遷移準入要求的,不予辦理落戶。
三、戶籍辦理流程
(一)自治區外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落戶人持《準予遷入證明》向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選擇“跨省通辦”模式的,可以直接到遷入地直接辦理戶口遷移,群眾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二)自治區內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由派出所通過戶籍遷移系統受理業務,戶口遷入地派出所在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通過后完成戶籍遷移。
四、解釋說明
(一)“合法穩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落戶的,視為人戶一致實際居住。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使用憑證。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產權調換協議書”或其他交房憑證。
(三)“人才”
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我市“人才引進”的人員。
(四)“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1.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
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動政策落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口岸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出臺的戶口遷移政策。
(二)落實工作規定。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遷移落戶條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在咨詢答復、接待受理工作中為申請人提供準確、熱情、周到的服務,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問題,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開展政策宣傳。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通過各類宣傳媒介,向廣大群眾全面深入地宣傳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準確解答群眾問題,消除群眾疑慮,切實引導廣大群眾知曉、參與、支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細則由二連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落戶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主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二連浩特市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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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52501011663205Y/2023-00481/2022-0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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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構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發布日期:2023-12-20 點擊量:772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加快提高二連浩特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持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戶口遷移原則
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以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按照“先家庭戶、后集體戶”辦理戶口遷移。公民在本市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選擇一處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一個住址只能登記一戶。非住宅用房、違法建筑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二、遷入登記
城鎮落戶按照落戶人意愿和實際情況辦理。
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落家庭戶。
2.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以下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落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1)符合人才戶口遷移條件的;
(2)符合技術工人戶口遷移條件的;
(3)符合家屬隨軍、就業、干部職工調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其他戶口遷移條件的。
3.投靠直系親屬落戶,在城鎮范圍內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落家庭戶。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其他戶口遷移準入要求的,不予辦理落戶。
三、戶籍辦理流程
(一)自治區外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落戶人持《準予遷入證明》向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選擇“跨省通辦”模式的,可以直接到遷入地直接辦理戶口遷移,群眾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二)自治區內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由派出所通過戶籍遷移系統受理業務,戶口遷入地派出所在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通過后完成戶籍遷移。
四、解釋說明
(一)“合法穩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落戶的,視為人戶一致實際居住。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使用憑證。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產權調換協議書”或其他交房憑證。
(三)“人才”
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我市“人才引進”的人員。
(四)“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1.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
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動政策落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口岸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出臺的戶口遷移政策。
(二)落實工作規定。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遷移落戶條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在咨詢答復、接待受理工作中為申請人提供準確、熱情、周到的服務,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問題,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開展政策宣傳。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通過各類宣傳媒介,向廣大群眾全面深入地宣傳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準確解答群眾問題,消除群眾疑慮,切實引導廣大群眾知曉、參與、支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細則由二連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落戶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發布日期:2023-12-20 00:00
來源: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朗讀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加快提高二連浩特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持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戶口遷移原則
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以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按照“先家庭戶、后集體戶”辦理戶口遷移。公民在本市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選擇一處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一個住址只能登記一戶。非住宅用房、違法建筑不予登記常住戶口。
二、遷入登記
城鎮落戶按照落戶人意愿和實際情況辦理。
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落家庭戶。
2.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以下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落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1)符合人才戶口遷移條件的;
(2)符合技術工人戶口遷移條件的;
(3)符合家屬隨軍、就業、干部職工調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其他戶口遷移條件的。
3.投靠直系親屬落戶,在城鎮范圍內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落家庭戶。
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其他戶口遷移準入要求的,不予辦理落戶。
三、戶籍辦理流程
(一)自治區外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落戶人持《準予遷入證明》向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選擇“跨省通辦”模式的,可以直接到遷入地直接辦理戶口遷移,群眾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二)自治區內戶籍遷入本市
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由派出所通過戶籍遷移系統受理業務,戶口遷入地派出所在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通過后完成戶籍遷移。
四、解釋說明
(一)“合法穩定住所”
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
2.公共租賃住房:公(廉)租房。
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落戶的,視為人戶一致實際居住。
(二)“房屋所有權證明”
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使用憑證。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產權調換協議書”或其他交房憑證。
(三)“人才”
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我市“人才引進”的人員。
(四)“合法穩定就業憑證”
1.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
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簽訂的勞動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推動政策落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口岸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出臺的戶口遷移政策。
(二)落實工作規定。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遷移落戶條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在咨詢答復、接待受理工作中為申請人提供準確、熱情、周到的服務,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問題,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開展政策宣傳。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通過各類宣傳媒介,向廣大群眾全面深入地宣傳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準確解答群眾問題,消除群眾疑慮,切實引導廣大群眾知曉、參與、支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本細則由二連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落戶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市直各委、辦、局,邊境經濟合作區管委會,格日勒敖都蘇木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現將《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12月20日(此件公開發布)二連浩特市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印發<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城鎮落戶限制,加快提高二連浩特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持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一、戶口遷移原則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以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按照“先家庭戶、后集體戶”辦理戶口遷移。公民在本市有多處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選擇一處合法穩定住所辦理戶口遷移,一個住址只能登記一戶。非住宅用房、違法建筑不予登記常住戶口。二、遷入登記城鎮落戶按照落戶人意愿和實際情況辦理。1.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落家庭戶。2.在本市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符合以下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落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居住地社區集體戶。(1)符合人才戶口遷移條件的;(2)符合技術工人戶口遷移條件的;(3)符合家屬隨軍、就業、干部職工調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其他戶口遷移條件的。3.投靠直系親屬落戶,在城鎮范圍內居住的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落家庭戶。不符合上述條件或其他戶口遷移準入要求的,不予辦理落戶。三、戶籍辦理流程(一)自治區外戶籍遷入本市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落戶人持《準予遷入證明》向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選擇“跨省通辦”模式的,可以直接到遷入地直接辦理戶口遷移,群眾無需提供《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二)自治區內戶籍遷入本市落戶人或接收人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審核通過后,由派出所通過戶籍遷移系統受理業務,戶口遷入地派出所在遷出地公安機關審核通過后完成戶籍遷移。四、解釋說明(一)“合法穩定住所”1.自有住房: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2.公共租賃住房:公(廉)租房。本人或直系親屬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落戶的,視為人戶一致實際居住。(二)“房屋所有權證明”1.《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2.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使用憑證。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成套商品房,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合同)。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產權憑證的拆遷安置房,提供“拆遷協議書”和“產權調換協議書”或其他交房憑證。(三)“人才”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人員、我市“人才引進”的人員。(四)“合法穩定就業憑證”1.組織、人社、教育部門的調令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通知書》或其他任職文件。2.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簽訂的勞動合同。五、工作要求(一)推動政策落地。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要任務,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口岸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嚴格執行出臺的戶口遷移政策。(二)落實工作規定。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印發〈內蒙古公安機關戶政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內公辦發〔2022〕164號)和本實施細則設置遷移落戶條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態度,在咨詢答復、接待受理工作中為申請人提供準確、熱情、周到的服務,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問題,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三)開展政策宣傳。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通過各類宣傳媒介,向廣大群眾全面深入地宣傳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準確解答群眾問題,消除群眾疑慮,切實引導廣大群眾知曉、參與、支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本細則由二連浩特市公安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原有落戶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主辦: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網站標識碼:15250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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